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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(COVID-19)日本政府所行措施办理签证办法(扩大对象地域)
发布时间:2021-12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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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 根据2月26日的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新决定及内阁会议决定,在2月12日决定的符合《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
  第5条第1项第14号》条例中的外国人的对象地区中国湖北省或浙江省,新追加了韩国大邱广域市及庆尚北道
  清道郡。
 
  2月26日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新决定和内阁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。
  (1) 法务大臣宣布在一段时间内,将把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大韩民国大邱广域市和庆尚北道清道郡
    停留史的外国人,视为符合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14号条例所指(不许入境)。
  (2) 基于1(1)的办法。日本时间2月27日上午0点开始执行。但是,当天日本时间上午0点前乘坐外国出发的飞机或
    船舶,则乘坐该飞机或船舶于当天日本时间上午0点以后到达日本的外国人也被作为拒绝入境日本的对象。
 
  以上措施,从日本时间2月27日上午0点开始执行。
 

2  根据以上的决定,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。
 
  (1) 持中国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,除特殊情况外,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。
  (2)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中国湖北省、浙江省,或韩国大邱广域市、庆尚北道清道郡停留史的
    外国人,除特殊情况外,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。
  (3) 在申请签证时,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,选择“去过”或“有计划”申请人,除特殊情况外,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。
 
  ※另外,在2(3)的提问书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,该签证申请将会被拒签,且6个月内不接受同一目的的签证申请。
    此外,即使签证已经发放,但发现其提交了虚假的提问书,签证也会被取消。
  ※在入境日本时如果发现进行了虚假申报,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,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。入境后
    如果发现曾经有该行为,依据同法规,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,或被处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。
    另外,到时也有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,并且驱逐出境。